原告:上海东某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某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MAXUANHU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恒伟,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某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某国际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某净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本案设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某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海东某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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