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豪,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光控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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