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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申请人: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申请人: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被申请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邝永华。
  被申请人:朱弟雄,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朱弟雄的银行存款288,640,66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9年6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朱弟雄的银行存款288,640,66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韩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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