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东冠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冠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慈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蓓敏,女。
  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韩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冠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公司)诉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自营商品采购合同》第17.2条明确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该合同第6.5条披露的甲方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第18.9条合同签订地点亦为该地址。且在本案之前,(2018)沪0104民初18472号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该地址为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并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案也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自营商品采购合同》一份;2.(2018)沪0104民初1847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东冠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没有异议,同意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初步审查,2018年5月4日,东冠公司作为乙方(供方)、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作为甲方(需方),签署《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营商品购(代)销合同》一份(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东冠公司向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供应洁云、米娅品牌纸制品;6.5公司名称: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MAXHXDRGXT,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17.1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7.2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供销上海分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在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该地址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马振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