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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与孙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卫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爱平,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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