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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与盛志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卫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志弟,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志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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