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卫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巧兰,女,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巧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