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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筱雯,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仇瑜峰。
  原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以被告愿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缴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欣

书记员: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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