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祥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立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臣法,负责人。
原告上海东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新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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