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效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赵卿全。
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顾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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