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效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张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关于设备交付约定,合同履行地亦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于签订的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闵行区都会路XXX号XXX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顾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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