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NICHOLASSTOWELLTALBO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根标,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明,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仁普,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根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对徐根标于2017年4月7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2017)沪0104行初238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必须以案号(2017)沪0104行初23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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