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危国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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