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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新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军,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8元,由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刚

书记员:徐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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