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新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军,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8元,由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刚
书记员:徐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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