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侯新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恩威,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原告上海东慧庄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寄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288弄58号,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物业管理费所涉及的物业位于本院辖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经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超出答辩期,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赵恩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恩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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