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当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岱茜,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当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玮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郑岱茜到庭参加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53,13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8,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以53,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1日签订PXXXXXXXXXX、PXXXXXXXXXX两份《2018年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播合同(订单)》,约定2018年9月被告在原告的FM101.7频率中投放“同济国际装饰”广告。被告应于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广告费53,1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投放了相应广告,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2018年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播合同(订单)》、广告价目表、广告投播说明、电台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广告费支付凭证、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等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上海当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的是“同济国际装饰”广告费,而被告要求播出的是“当今家博会”广告,不清楚原告诉请主张的是哪笔广告费。其次,被告已支付了8月份的广告费,但未收到该部分费用发票,也未收到9月份广告费发票。此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号PXXXXXXXXXX、PXXXXXXXXXX、PXXXXXXXXXX、PXXXXXXXXXX的四份《2018年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播合同(订单)》,约定被告在原告的广播频率中投放:“装潢”广告(后将“装潢”手写修改为“同济国际装饰”)。具体约定内容为:
PXXXXXXXXXX,播出频率FM101.7,播出日期2018年8月,播出费21,000元,付款日期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全款;
PXXXXXXXXXX,播出频率FM101.7,播出日期2018年9月,播出费28,875元,付款日期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全款;
PXXXXXXXXXX,播出频率FM103.7,播出日期2018年9月,播出费24,255元,付款日期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全款;
PXXXXXXXXXX,播出频率FM103.7,播出日期2018年8月,播出费17,640元,付款日期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全款。
以上合同均约定,广告投播不得更改排期,撤单须支付订单金额的10%广告时段资源占用费。其他具体事项以合同附件《2018年上海广播广告投放说明》为准。《2018年上海广播广告投放说明》中约定,投播方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停播广告,同时有权要求投播方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8年7-8月在上述频率播放了被告要求的“当今家博会”广告。但被告仅于2018年9月6日支付了38,640元广告费(2018年8月播出的PXXXXXXXXXX号合同项下费用21,000元和PXXXXXXXXXX号合同项下费用17,640元)。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并未支付剩余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为本院采信的《2018年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播合同(订单)》、广告价目表、广告投播说明、电台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广告费支付凭证、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广告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就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广告发布情况
双方对签订广告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播出广告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同济国际装饰”广告费,而被告要求播出的是“当今家博会”广告。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广告内容仅约定了“装潢”,此后原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涂改,上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确有不够严谨、细致之处。但庭审中双方均确认除本案系争四份广告合同外,并未签订其他合同。而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台广告跟踪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的FM103.7频率分别播出了被告要求的“当今家博会”广告。广告发布内容、时间与被告的要求完全一致,且被告已实际支付了2018年8月播出的广告费用。故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当支付约定的广告费。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未按约及时付款,还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则辩称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对此本院认为,《2018年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广告投播合同(订单)》约定,其他具体事项以合同附件《2018年上海广播广告投放说明》为准。《2018年上海广播广告投放说明》中约定,投播方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停播广告,同时有权要求投播方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利息)。现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低于合同约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当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53,130元;
二、被告上海当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38,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5日;以53,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46元,由被告上海当今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祁晓栋
书记员: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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