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祥,经理。
被告:乔华,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菁,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王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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