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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达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达兴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罗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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