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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凤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红英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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