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松,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凤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红英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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