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网点靖宇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可润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男。
原告上海东方网点靖宇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可润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网点靖宇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网点靖宇店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网点靖宇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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