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秦久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CHOJUNGYONG。
原告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4,67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4,67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豪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方蓝海置业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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