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旭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君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旭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旭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21元,由原告上海东旭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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