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星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萌艺,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冯晓,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上海东星环保油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冯晓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之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晓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星环保油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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