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
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毓庆,北京一法(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反诉。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昱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经亮自行负担。
审判员:李 彦
书记员:李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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