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鋆浩,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泽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嵩。
原告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泽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李正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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