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詹国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福海,负责人。
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被山东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将自行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洋炭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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