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袁正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冒群,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江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泮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东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江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期间,申请人上海东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现申请人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东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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