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娄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奉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万富,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袁碧文,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鸿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万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万富、袁碧文、上海鸿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