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海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施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海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孟银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海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海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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