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成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物业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明园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东湖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西南明园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费101,863.17元及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东湖物业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明园世纪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东湖物业公司对西南明园公司房屋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西南明园公司系上海市复兴中路XXX号X、X幢XXX室的业主,自2016年10月起未支付物业费,按约其应承担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东湖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西南明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营业地位于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号XXX楼,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XXX号,合同履行地属徐汇区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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