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成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仁玉,女,1957年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仁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台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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