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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成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勤,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84元,减半收取计397.42元,由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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