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成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勤,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84元,减半收取计397.42元,由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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