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跃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力,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张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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