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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琨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利,男。
  原告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纺日化公司”)与被告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荒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纺日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力、吴伟刚,被告犇荒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51,453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45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XXX号XXX幢XXX楼的吉卖隆购物中心九亭店。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共向原告购买宝洁产品共计178,490元,但是被告未付货款。后被告退还原告货物合计127,037元,扣除上述退货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453元。因上述货款被告未履行,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其确认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并同意返还。但是,被告公司目前资金困难,且公司实际已经名存实亡,对外欠款涉及三十多家单位。公司现已经在尽力还款,被告也曾通知原告货款打对折之后还款,然而原告并未回复就直接起诉。因此,被告仍希望在货款打对折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东纺日化公司上述起诉所主张的事实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一再表示希望原告考虑到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将货款金额打折之后再进行协商,但是经本院调解,原告明确表示无法接受上述调解方案,故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就尚欠原告货款金额51,453元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偿付上述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由于双方并无付款期限的约定,故起算时间点本院调整至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即2018年12月21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1,453元;
  二、被告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4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诉讼费1,108元,由被告上海犇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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