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刚,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起诉人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供销大集公司”)于2018年6月向起诉人购买宝洁产品共计193,595.34元,起诉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海南供销大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付款,并之后多次催讨,但海南供销大集公司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海南供销大集公司给付货款193,595.34元;海南供销大集公司赔偿上述拖欠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双方在《自营商品采购合同》中对争议的处理有明确约定,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披露的甲方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故根据该条款约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东纺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泽婷

书记员:李  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