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东运视捷物流有限公司与朱建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运视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建芳,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东运视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东运视捷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8日原、被告签署《物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承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南汇片区东方购物货物的物流运输配送。客户收到货物后,直接和被告进行POS机结算或者现金结算,然后再由被告将收到上述货款交至原告。自2018年8月27日起,被告在配送货物过程中私自扣押货款人民币931,345.5元(以下币种同)以及价值146,808元的货物,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未与原告结算。为了减少损失,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9月27日解除了《物流服务合同》及《承包协议》,至今被告仍有上述货款和20台POS机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6月8日签署的《物流服务合同》和《承包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31,345.5元;3.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931,345.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4.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未配送的378件货物或支付等值的货款146,808元;5.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20台POS机或等值的补偿100,000元(按每台POS机5,000元计算);6.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归原告所有;7.被告向原告支付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前6个月日均货物单数,每单按照10元计算,期限为90天的全部单数标准计算共计289,425元;8.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约定:“……19.2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披露的原告(甲方)地址为“上海宝山区场北路XXX号”。同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又签订《承包协议》作为前述合同的附件,该协议约定:“……六合同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协议披露原告(甲方)地址为“上海宝山区场北路XXX号”。原、被告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承包协议》两份合同的解决争议条款均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披露的甲方地址均为“上海宝山区场北路XXX号”,可视为原、被告均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上海宝山区场北路XXX号”所在地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洪思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