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锦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昊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凤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东锦纺织染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昊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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