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丽雯,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艾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艾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及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518元,合计3,54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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