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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秀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磊,女,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沁春园二村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锰石消防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冯卫平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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