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海海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
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海海煦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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