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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曾艳芬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实习),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曾艳芬,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曾艳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曾艳芬撤回反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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