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实习),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曾艳芬,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曾艳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曾艳芬撤回反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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