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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丞虞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乐之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滨鑫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丞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玖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之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滨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为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生,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丞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之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滨鑫实业有限公司、林生、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生、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生、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丞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生、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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