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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厚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正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厚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健。
  第三人:上海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XXX弄XXX号楼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朱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晓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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