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正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厚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健。
第三人:上海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沪南公路XXX弄XXX号楼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朱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晓雯,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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