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正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玫瑰之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茹国军。
第三人:上海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XX弄XXX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朱震。
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玫瑰之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两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建国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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