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雄,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鹤鸣,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
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29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滨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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