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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银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严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光新。
  被告:日照中骏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新。
  被告:杨金秀,女,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城关文化路18号26号楼4单元407室。
  原告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日照中骏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杨金秀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中亚橡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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