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祥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笃宣,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洪涛,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笃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笃宣名下价值相当于5,169,535.48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笃宣名下银行存款5,169,535.48元,不足部分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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