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南路XXX号XXX幢XXX楼及3楼。
  法定代表人:裴世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192.5元,减半收取计2,596.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张  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