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曙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琴,女,1975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7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2,07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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