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任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桢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泰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刁珊珊。
原告上海中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泰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计5,458元,由原告上海中储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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